众筹系统:从股权众筹角度看,证监会率先建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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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在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召开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座谈会上,明确了当前非法集资乱象的责任。证监会在座谈会上表示,未来将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修订《证券法》等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等领域的监管;这也意味着,未来股权众筹和私募基金监管边界的轮廓需要立法的配合;然而,鉴于立法和执行的效率,在此之前,监管部门仍要面临更多的治理问题。

据相关媒体报道,各部委已进行分工部署。证监会将严厉打击违规发行原始股行为,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等,组织对互联网股权投资平台进行专项核查,摸清平台底数,识别风险隐患。在互联网股权融资问题上,尽管在证监会众筹“禁令”下,一些众筹平台相继更名,但一些平台在界定私募股权行为方面仍存在问题,如难以划分业务形式、标准不一致;然而,这些形式并不限于股权融资,是否会受到监管机构的检查也不确定。此外,尽管证券业协会已将“互联网私募融资”纳入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定义,但业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合规性仍存在一些争议。

证监会在此次座谈会上表示,将根据2015年第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问题的意见》),处理六项任务,包括打击非法发行股票、调查机构风险、查明互联网融资平台、监督和处理区域交易所问题、,规范新金融业态,加强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还在座谈会上强调,将区分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新金融业态;同时,它将在立法层面得到改进。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出台,在《证券法》修订中规范股权众筹,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的声明可能意味着私募基金和股权众筹将迎来“立法”规范。首先,可以发布国务院或其他更高级别的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在《证券法》修正案中,将为股权众筹预留制度空间。

同时,股权众筹也被视为“立法”业务之一;但考虑到《证券法》的修订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之前监管仍需面临一定的监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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