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分级会员制“网上购物中心”是一种网络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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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3月,浙江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系统开发合同》,委托该公司协助开发微信公众号和公众号内部“在线商城”系统。当事人通过“网上商城”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日化产品等商品。“网上商城”实行会员制,共有5个会员级别。普通微信用户向当事人支付189元即可成为健康天使,并享有以每天18元的固定价格购买一件商城商品的权利。健康天使可以通过进一步支付不同金额的会员费,如188元、1980元、9800元和39800元,提升到更高的水平。2020年7月,有会员向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反映,浙江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相关商业模式属于传销。执法人员检查了健康产业公司,并对该健康产业公司组织传销活动进行了调查。经查,截至调查之日,当事人共开发会员858人,当事人网上商城营业收入84.82万元,会员收入支出469万元,销售商品总买价21.01万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更加隐蔽。会员的发展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会员必须通过网站加入传销计划。由于会员的线下发展仅反映在网络上,会员以传销方式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在调查时无法核实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根据网络上的信息来追踪在线信息是极其困难的。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付费或者通过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付费,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

[法律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1) 组织者或企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根据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数计算和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2) 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开发商要求被开发人支付费用或者通过认购商品变相支付费用,从而获得加入或者加入他人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

(3)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被开发人开发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下线报酬,以谋取非法利益。